欢迎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晋纪言:切实把党的生活纪律转化为生活习惯和行动自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八

 时间:2024-06-14 14:58       大    中    小     

   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从近年来查处通报的案例来看,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腐化堕落是从生活作风“闸门”松动开始的,他们不讲身份、不顾形象、不管影响,什么朋友都敢交、什么场合都敢去、什么钱都敢花、什么东西都敢要,从思想变质再到行为失范,最终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此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眼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活纪律中充实完善了相关条款,以更好发挥党员、干部言行对全社会的示范效应。《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5条,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节俭朴素,力戒奢靡,坚决抵制低级趣味 

  《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党员不得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不得追求低级趣味。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本次修订重点在本条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将党章规定党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要求,以纪律条文的形式作出规定。如果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甚至铺张浪费,可能引发一定范围的党员和群众负面议论、媒体和舆论负面评价等。一旦给党员自身、党员所在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即可认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将会受到纪律的惩戒。增写铺张浪费的纪律处分,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党员行为,促进党员锤炼道德品行,戒奢从简,并发挥党员的引领带动作用,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洁身自好,严守私德,坚决维护社会主义荣辱观 

  《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党员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第一款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该规定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警钟长鸣,坚持交往有原则、有规矩,摒弃思想杂念,坚决远离别有用心之人,坚决预防道德自律上的脱轨现象,坚决抵制有违家庭伦理道德的庸俗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追求健康情趣,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党员生活作风失范,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必然败坏党的形象,带坏社风民风,失去群众的信任。

  修身自律,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得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该规定体现了生活纪律既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严格遵守、坚决做到,还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亲属特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管束,并且承担相应纪律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从实践看,家风败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家风不正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正是被不法商人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一步一步拉下水,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不仅仅关系到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到党风政风,如果家风败坏,不仅祸害家庭,更会直接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自觉自律,谨言慎行,时时处处维护优良党风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党员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尤其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不得有不当言行。《条例》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专门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干部网络言行,促进党员、干部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近年来,党员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等。如果对党员的相关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负面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因此,《条例》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紧跟时代发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更有力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线上、线下都体现先进性、纯洁性。此外,《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作为兜底条款,规定党员不得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做生活正派、品德高尚的人,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事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党员、干部要端正生活作风,严肃认真地对待生活追求,切实把党的生活纪律转化为生活习惯和行动自觉,做群众的表率。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