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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23-12-01 15:39       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采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 

  二、主要举措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缴费人需按险种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用人单位“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三、主要内容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流程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按照现行缴费渠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政策覆盖群体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缴费便利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同时,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2023年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