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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卫健委 忻州市人社局关于《2023年度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部分条件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50       大    中    小     

     

  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23年度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部分条件修订的通知 

  忻卫健发〔2024〕35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组织人社局: 

  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卫人发〔2023〕4号)关于“人员范围”、“考核条件”的新修订规范标准,现对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度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忻卫健发〔2024〕27号)的“人员范围”、“考核条件 ”作如下修订: 

  1、取消“七、其他有关事项 之(五)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及所列内容:   

  “七、其他有关事项 (五)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规定的条件与“二、评审范围及专业 (一)人员范围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部分条件重复或冲突,修订取消“七、其他有关事项之(五)有下列情况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所列5条内容,“人员范围”以“二、评审范围及专业 (一)人员范围 ”所列内容为准。 

  2、考核条件修订为: 

  申报评审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下等次的或未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遵照新修订标准执行。 

  

                   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2023年度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部分条件修订的通知(忻卫健发〔202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