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关于2019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4-18 16:13       大    中    小     

             忻人社职函〔2019〕13  号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教育局 

  关于2019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组织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64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956号)精神,为认真规范做好2019年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评价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坚持科学评价 

  适应中小学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新要求,坚持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对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要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和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激励中小学教师扎根基层一线建功立业。探索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三、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评价标准条件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中小学教师人才评价的首位,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等评价考核。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2.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突出中小学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岗位履职评价,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方法、教学评价、教改成果、优秀教学案例、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使人才发展与单位使命更好协调统一。 

  3、完善评价标准。为指导各地承接好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省人社厅、教育厅根据职称改革精神,2018年对全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评价指导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了《忻州市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见附件1),重点向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学点从教的教师倾斜。2019年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按市人社局、教育局修订后的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四、职数使用 

  忻州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继续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不受单位岗位限制,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忻州市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使用职数不能超过当地当年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小学(幼儿园)2年(2018、2019年度)核定名额为362名(见附件2)。 

  五、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申报工作透明度,确保学校教职工对当年教师职务评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申报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一)个人自主申报。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职务由符合条件的教师个人自主申报,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和整理申报评审材料,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实行民主评议。各学校组织推荐时,成立由教师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出具鉴定意见,无出具鉴定意见的不得推荐。 

  申报人员要求政治合格、师德过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各学校要坚持把师德作为中小学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制定可操作、可考核的教师师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对教师进行严格考核,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逐级审核推荐。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层层把关,逐级审核。中小学校校长是本校参评教师申报材料的第一审核人和责任人,如发现并核实参评教师有任何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的,该教师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职称资格评审,同时追究所在学校校长的责任。各学校组织申报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次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自觉接受本校教师监督;必须实行“双承诺”制度,申报人及所在学校要在推荐表和申报表中相应位置,对申报人填报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各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成立推荐委员会,按照评价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审核后报送市中小学高级、一级评委会。 

  根据《忻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忻教发〔2018〕40号)文件精神:“每年暑期组织全市教师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试。应参加而未参加考试的和考试不合格的教师当年不得晋升职称”,申报人员须参加2018年、2019年教师业务考试达到合格及以上。 

  六、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职称专业答辩 

  答辩(以考代答)、讲课(教学评价)均实行百分制。中小学高级教师答辩、讲课由市教育局组织,中小学一级教师答辩、讲课由县(市、区)教育科技局组织,市直学校按属地参加。 

  (一)答辩。答辩采取考试的形式进行,按照省定办法和标准组织考试。教师(含教研人员)的考试内容为课标、专业知识、教材教法等;教管人员的考试内容为教育规划纲要、教育管理理论、学校管理等;电教、仪器、招生、督导人员的考试内容为有关政策、教育管理理论、专业知识等。 

  (二)讲课。教学评价采取申报人员面对评委讲课的形式进行。评价内容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教师素养等;非一线人员教学评价阶段进行述职,也可根据专业自愿选择讲课。 

  (三)严格执行答辩淘汰率。2019年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答辩淘汰率原则上不低于本市申报人数的10%,一级教师职务评审答辩淘汰率原则上不低于本县(市、区)申报人数的10%。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8]26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64号)文件精神,申报中小学高级职务的教师(含教研人员)按非贫困县县镇(含市直)学校、贫困县县镇学校、农村学校的教师分别按学段、学科实行末位淘汰确定不合格等次,教管人员按县镇学校、农村学校分别按学段实行末位淘汰确定不合格等次,电教、仪器、招生、督导人员按工作岗位实行末位淘汰确定不合格等次。申报中小学一级职务的教师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县镇(含市直)学校、农村学校的教师分别按学段、学科实行末位淘汰确定不合格等次,教管人员、电教、仪器、招生、督导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参照中小学高级职务的办法确定不合格等次。具体办法:总成绩=答辩成绩×40%+讲课成绩×6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学科人数按4舍5入计算。总成绩出现并列时男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年龄在50周岁以上人员优先确定为合格等次,年龄不达上述要求的按讲课成绩、笔试成绩决定淘汰人员,如仍未能决定淘汰人员,通过加试笔试来决定。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师[2018]6号)文件精神,2018年以来援疆教师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免讲免考,按照程序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中小学高级、中小学一级级评审委员会评定。 

  七、严肃评审纪律 

  中小学教师职称的申报、推荐、评审严格贯彻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等精神,严肃工作纪律,各个环节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任何人不得用违纪违规手段干预正常的申报、推荐、评审工作,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八、其它工作要求 

  1.关于聘任时间计算。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占用本单位空缺岗位职数聘用相应职务之当年算起,实算至2019年底具体计算如下例: 2014年12月31日前聘任的,可按满5年聘期计算;2015年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5年。 

  2.各县(市、区)务于2019年4月底前报送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参评人员花名,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忻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2.忻州市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核定名额分配 

  3.忻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材料目录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教育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1: 

  忻州市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关于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无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不含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六)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七)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及教研员晋升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须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通过交流方式任教、通过支教方式任教或已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均可)。客观上不具备到农村任教条件的教师,其参加指导、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或其他扶贫工作经历(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人出具证明并附印证材料)可视为具有相应经历。参加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视为支教经历。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在任校长(含其他校领导)和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须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在山区、丘陵地区农村学校任教满9年或在条件更为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视为具有交流经历)。 

  (八)中小学教师评聘级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具备高级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三、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和答辩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非贫困县县镇(含市直)学校、贫困县县镇学校、农村学校的教师分别确定讲课和答辩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小组、社团参加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丰富,胜任本学科教学。中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6年级)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优良。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5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且任期内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的人员及按教育管理专业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校(园)长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师(不含教研员)和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2)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须经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高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高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和校、园长(不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6.专业示范 

  (1)中小学校(园)长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其他人员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 

  (2)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和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3)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辅导员、省师德先进个人、省学科带头人、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省骨干教师、省教学能手(省保教能手)。乡镇以下小学教师可降低级别要求,但不得低于县级。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和校、园长(不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四、一级教师评价指导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加各县(市、区)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县镇(含市直)学校、农村学校的教师分别确定讲课和答辩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2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或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学校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中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二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县域内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 

  (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须经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中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市中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一致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1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学校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6.专业示范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3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学校以上单位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县(市、区)可根据本指导条件制定本县(市、区)一级教师标准条件。 

  五、有关标准的说明 

  (一)本标准中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从事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三)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农村学校”以该校现在是否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来认定。 

  (四)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五)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六)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f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评价意见。 

  (七)中小学教师课时工作量以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为准,列 

  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八)学历及专业有关问题 

  1.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本标准中 

  所指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即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系列,其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国民教育系列中高等教育序列是指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远程教育毕业生等,颁发的文凭都是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是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 

  2.2015年以前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其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 

  3.2016年以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4.从2016年起,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九)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按照“教育管理”专业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须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所担任职务及时间以岗位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为准。 

  校长正职坚持一线教学工作并完成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也可按一线教师申报。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幼儿园、小学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幼儿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3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 

  3.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按非一线教师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4.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在该类机构中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十)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 

  本标准中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特级教师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名师和教学能手。 

  省辖市: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县级:县级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县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十一)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其它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表彰的,相应降低一个级别使用。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十二)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自2016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一律不予认可。 

  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录像。 

  (十三)教科研课题问题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的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十四)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思想应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3.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年度考核结果须提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原件。 

  6.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等资料。 

  7.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8.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正高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等有关文件材料。 

  9.支教和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与接收学校出具《山西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支教和交流轮岗期间原始课程表、考勤表、上课情况评价等资料,并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认可的证明材料。 

  10.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综合实践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较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附件2:忻州市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核定名额分配

 

附件3: 忻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