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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时间:2019-06-30 08:10       大    中    小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35号),从2019年1月1日起,对2018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74元,增幅5%左右,惠及全省261.3万退休人员。

  今年是连续十五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第四年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继续坚持“并轨”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通过定额调整体现公平,通过挂钩调整体现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通过倾斜调整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的重点关怀。

  调整办法和标准具体为:(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二)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8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1、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58元的补到3358元。

  在资金渠道和发放方面,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同时要求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直接举措,尤其是在今年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和大规模实施减费降税的情况下,既要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又继续适度调整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改善民生的重视和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