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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忻州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5-09 17:26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五台山风景区名胜区管委会组织人社局、各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成员:

  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评价专家数据库建设和资源共享,规范我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高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提升职业技能人才服务水平。现将《忻州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

  忻州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高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提升职业技能人才服务水平,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条件,由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征集、申报、审核、公示、发文认定的我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成员。

  第三条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忻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负责设立忻州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为我市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大赛提供各领域专家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职业能力评价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以及培训鉴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及工作协调能力。 ?

  (二)具备专科(或相当于专科)以上学历,知识型职业需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操作型职业需具有高级工、技师(包括高级工、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高级考评员资格。

  (三)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具有相关专业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聘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到?65周岁。

  (五)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其中,具有突出技术成果或作出重大贡献,以及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和山西省政府特殊津贴、山西省职业技能大赛奖项、山西省首席技师、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头人、忻州市职业技能大赛奖项、行业领域获得的荣誉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经有关单位书面推荐的,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也可聘为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经确认即纳入忻州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职业技能人才评

  价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被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在专业领域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的组建

  第九条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或行业推荐等方式,聘请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列入忻州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根据我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实际需要,忻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定期发布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征集公告,凡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请进入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一份);

  (二)本人学历及专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本人工作简历;

  (四)忻州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推荐表;

  (五)忻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忻州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原则,注重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忻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根据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大赛相关要求标准聘请组织专家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工作单位、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忻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提出修改申请。

  第十三条忻州市职业技能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全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的维护管理。

  第四章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在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能力考核、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等有关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了解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在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中享有独立评审权,提出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在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工作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应邀按时参加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忻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不得私转托他人参加;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评价过程、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人才评价工作;

  (四)配合忻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处理有关单位、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五)对评价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六)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在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价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发现评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忻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的抽取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时抽取的方式,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价工作不得超过两次,对因技术要求复杂、专业性要求高,且专家名册中不能满足条件的,可由忻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在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库中抽取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与评价项目及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会妨碍公正评价的;

  (二)由于原评价专家的违规行为,评价意见无效,评价过程需重新组织的;

  (三)已抽取的专家未能参加评价相关工作的或未能按时完成评价任务的。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参加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相关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参与评价的前期策划或咨询;

  (二)是评价单位或个人的近亲属;

  (三)与评价单位或个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应主动回避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审查活动,已完成评价活动的,判定其评价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参加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应根据通知按时报到,不能按时参加评价活动须及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抽取完成后,由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忻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联系并告知评价相关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价工作完成前,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参加评价相关工作信息。

  第六章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评价信息反馈制度,对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参加评价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物或者好处的;

  (二)违反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评价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平、公开原则,影响评价结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评价专家资格的;

  (五)以评价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累计3次发生并被记录为不良行为的;

  (七)评价意见严重违反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忻州市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参与评价工作中有不良行为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