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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就业统计实名制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8-09 17:52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组织人社局,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全面完成今年就业指标全部实名制统计任务,实现年底实名制统计工作进入全省第一方阵的目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会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就业实名制统计工作

  按照《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关于简化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222号),“就业登记:就业包含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包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灵活就业(非全日制工、钟点工等)。失业登记包括: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复退军人、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的规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要主动履行好职责,督促各用人单位办理就业与失业登记。及时准确将上述人员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二、做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多渠道采集数据信息

  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就业统计实名制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8〕484号)精神,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据包括新就业人员和自然减员两种数据。人社系统各业务经办机构形成的新就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包括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实名制信息;2、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实名制信息;3、新参保人员实名信息;4、就业登记实名制信息;5、就业创业服务实名制信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7、享受或终止失业保险待遇实名制信息;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办理退休、享受工亡待遇人员实名制信息)。都要及时上报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新参保业务时应当要求其进行《就业创业证》登记。

  三、加强对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

  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机构要将成功介绍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或就业后又失业的人员信息情况及时按季向人社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科上报数据。各级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实体及时上报。

  各级人社部门、各类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就业统计实名制信息工作的方法和措施,确保全市就业统计实名制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