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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中医医院康复科侵犯劳动者权益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19-10-11
信件内容 忻州市中医医院康复科不按国家规定休息,平常每周六全天,周日上午全科上班,已经持续一两年之久,每周总劳动时间早已超过规定的44小时,最近因为中秋假,国庆假的原因,科主任张鹏不按医院放假规定,私自通知连着两个礼拜不休息,也就是9月23日到9月30日,10月8日到10月20日全部不休息,科室人员和病人苦不堪言,劳动者需要时间休息,病人也需要时间静养休息,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时间和强度很大,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取证,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19-10-15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有疑问请到忻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投诉登记调查处理,咨询电话0350-3042370。